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321民初1620号
原告:四川精创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贡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精创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精创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精创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精创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四川精创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