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3396号
原告:四川精创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东路1号1-1-602#。
法定代表人:曹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楠子,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第三人:四川世纪瑞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1栋3单元12楼1206、120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精创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四川世纪瑞盈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精创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精创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 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赖正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