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精创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

丰华通信设备物资供应处、西藏恒拓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精创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藏0102民初92号
原告丰华通信设备物资供应处,营业场所拉萨市。
经营者解真理,男,汉族,1967年1月10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人,现住拉萨市国际城电信公司商品房,。
委托代理人王献梅,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藏恒拓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
法定代表人解真理,具体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王献梅,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精创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曹杰,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丰华通信设备物资供应处、西藏恒拓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精创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丰华通信设备物资供应处及原告西藏恒拓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丰华通信设备物资供应处及原告西藏恒拓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审判员 商  盈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洛丹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