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382民初264号
原告:李某,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中枢街道。
被告:谢某,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马某,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区。
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马某、贵州某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了被告谢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本院无法向被告谢某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