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423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衡山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山县开云镇北望桥南街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祥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东风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飞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山县开云镇金龙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住所地衡山县。
被执行人:***,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衡山县人,住所地衡山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衡山县人,住所地衡山县。
申请执行人衡山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湖南祥友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飞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23民初88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衡山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423执244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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