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恩涂料有限公司

重庆瑞恩涂料有限公司、云南挺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执77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瑞恩涂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9281001C。 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挺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71863328Q。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A22-1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瑞恩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挺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1民特22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5,575.00元及利息,执行费1784.00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邮寄送达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方式要进行说明,限定其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未申报财产。2021年6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6月3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诚 审判员 ***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