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恩涂料有限公司

重庆瑞恩涂料有限公司与重庆耀金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执800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瑞恩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9281001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耀金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临时渝冠大道226号美捷鱼复生产基地2号楼4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HKAY2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重庆瑞恩涂料有限公司与重庆耀金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5民初2416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重庆耀金天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瑞恩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05执80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平桉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