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

原告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2民初3996号
原告: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隆安华侨管理区福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广西鼎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242号。
法定代表人:冯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6元减半收取503元后,由原告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