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6民初8756号
原告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512.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宁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