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

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83民初1910号
申请人: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安华侨管理区福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一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菊乐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银行股份有限有限公司X路支行(账号:********)、X银行(账号:********-XX-XX)的银行存款,共计171,746.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路支行(账号:********)、X银行(账号:********-XX-XX)的银行存款,共计171,746.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378.00元,由申请人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侯高丽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马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