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

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23民初151号
原告: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华侨管理区福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377170266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一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拱星墩后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2020932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工业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706741759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平舆县天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176198559U。
法定代表人:曾戈。
原告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平舆县天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28元,由原告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冯日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