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04民初453号之一
原告:开封新力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4072547X2。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民营工业园区民和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96304703Q。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市黄陂区武湖农场巨龙大道特*号。
原告开封新力锅炉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新力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54元,减半收取计3527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