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新力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开封新力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绿能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北京汇新恒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04民初1695号之三 原告:开封新力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民营工业园区民和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绿能热力供应有限公司。 住所地:湛江奋勇高新区广东奋勇东盟产业园区裕廊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汇新恒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新村北里**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开封新力锅炉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绿能热力供应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汇新恒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广东绿能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广东省雷州市,要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北京汇新恒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封新力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25日所签订的《SZL15-1.6-D联合炉排锅炉供货及安装合同书》第十一条第四款约定:争议的解决:双方约定合同诉讼管辖地为原告所在地。本案三方当事人在《<SZL15-1.6-D,联合炉排锅炉供货及安装合同书>三方协议》第一条中约定:甲方(即本案被告北京汇新恒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SZL15-1.6-D联合炉排锅炉供货及安装合同书》中全部条款的履行改由丙方(即本案被告广东绿能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完成。由此可认定本案各方当事人约定合同诉讼管辖地为原告所在地,而本案原告开封新力锅炉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开封市开发区民营工业园区民和路11号,属开封市鼓楼区辖区,因此,本案由本院管辖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东绿能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