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新力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绿能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北京汇新恒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04民初1695号之一
原告:开封新力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4072547X2。
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民营工业园区民和路**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绿能热力供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4UH5A01D。
住所地:湛江奋勇高新区广东奋勇东盟产业园裕廊路**号。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
被告:北京汇新恒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8287728XP。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新村北里**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封新力锅炉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绿能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北京汇新恒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本案案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