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湘31执恢3号湖南振兴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开封新力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31执恢3号
湖南振兴股份有限公司、
开封新力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开封新力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湖南振兴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振兴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载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后双方于2017年8月28日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自动履行。现被执行人主动提出提前履行,得到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已主动将剩余执行款72.4万元转入本院执行款账户。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