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204执1229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新力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绿能热力供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开封新力锅炉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东绿能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204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绿能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向原告开封新力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0000元;还款同时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自2018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在本院审理期间,以(2018)豫0204民初169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绿能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雷州新湖支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案号为(2019)豫0204执保267号)。因被执行人广东绿能热力供应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开封新力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豫0204执1229号。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东绿能热力供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422770.00元及利息、执行费6242.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