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5945号
原告:广西建工建筑工业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白沙路2号之一保利.大江郡保利国际中心37层1-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建工建筑工业化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建工建筑工业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建工建筑工业化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建工建筑工业化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3374元,由原告广西建工建筑工业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