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通环保科技(莆田)有限公司

上海实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溢通环保科技(莆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辖终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实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美路1988号6幢319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94750019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溢通环保科技(莆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林工业区支二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591725117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实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溢通环保科技(莆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2民初50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海实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且本案合同履行地也在上海市,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 被上诉人溢通环保科技(莆田)有限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车用尿素溶液经销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在双方通过友好善意协商未能达到和解时,应向先起的原告所在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未违反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莆田市城厢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实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章 审判员 *** 审判员 吴荔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谢晓荔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