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5939号
原告:四川中规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温泉大道二段166号13栋18楼6号。
法定代表人:扈占栋,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青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安世泽。
原告四川中规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2021年4月12日原告四川中规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规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中规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1元,由四川中规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 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