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欣辰和园林绿地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欣辰和园林绿地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21405号 原告:***,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银银,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儿子。 被告:苏州欣辰和园林绿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35720121Y,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西路7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昆山市锦溪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13815001X8,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苏州欣辰和园林绿地有限公司、昆山市锦溪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