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21405号
原告:***,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银银,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儿子。
被告:苏州欣辰和园林绿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35720121Y,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西路7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昆山市锦溪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13815001X8,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苏州欣辰和园林绿地有限公司、昆山市锦溪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