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高邮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扬州市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6521号
原告:高邮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文游中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王龙生。
被告:扬州市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通湖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银。
原告高邮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高 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