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2民初3184号
原告:***,女,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四川创信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188号1栋6层6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40号1栋1层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广东诚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丽都新村商住楼(丽湖豪庭)A3栋10号楼复式店-019。
法定代表人:**杨,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创信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诚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