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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川创信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2民初3184号 原告:***,女,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四川创信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188号1栋6层6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40号1栋1层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广东诚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丽都新村商住楼(丽湖豪庭)A3栋10号楼复式店-019。 法定代表人:**杨,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创信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诚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