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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新创亿纸品有限公司、南雄市远大(广州)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703财保232号 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新创亿纸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雄市远大(广州)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新创亿纸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雄市远大(广州)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南雄市远大(广州)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在广州农村信用社南雄市营业部的银行账户(80×××00)存款计人民币80000元。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新创亿纸品有限公司以其名下股东***所有的赣B×××××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使本案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雄市远大(广州)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在广州农村信用社南雄市营业部的银行账户(80×××00)存款计人民币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新创亿纸品有限公司名下股东***所有的赣B×××××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