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91财保384号 申请人: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综合保税区规划路以北、高新三路以东1号楼(配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5521861XE。 被申请人:***,男,197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男,195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10456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存款人民币10456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