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辖终3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才,北京市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规划路以北、高新三路以东1号楼(配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5521861X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791民初1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应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所涉合同及履行体现专利纠纷特征,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涉及专利技术的合作开发应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791民初100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