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234号
原告: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综合保税区规划路以北、高新三路以东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才,北京市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10元,减半收取7105元,由原告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燕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陈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