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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11民初12098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133号金成时代广场9号楼7层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19171230P(3—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皖0111民初7986号民事判决。被告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皖01民终6081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重审。 在本案重审中,因原告***提供的《欠条》上所加盖的“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山路城市公园绿化景观工程项目部(供销合同用章)”,该印章涉嫌他人未经被告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授权私自刻制,且已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于本案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