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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华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40700号 原告:橙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连云港华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州经济开发区香湖路22号昊海大厦19层192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橙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华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舜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橙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橙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华舜公司:1、支付广告发布费用1000000元;2、支付违约金(以4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1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日,原被告签订CLKJ-LYC-xxx的《整合营销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在广告平台上为被告的美好目的地广告项目提供广告投放服务,广告主名称为“江苏梅州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橙乐”,双方的合作时间为2020年9月2日至2020年12月30日,具体合作时间以实际履行为准,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金额为1000000元。现原告已完成全部广告推广服务,支付期限届满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广告费用,为督促被告支付广告费用,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被告邮寄了《催款函》,于2021年5月31日邮寄了《维权通知书》,被告均已签收,但截至起诉之日止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 华舜公司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00万元服务费是不成立的,具体的是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落实消耗合同约定的100万元,也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结案报告。被告从原告提供的账户密码和账户后台调取的涉案工作消耗金额并没有100万,我们调取的金额是695467元,695467元和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换句话讲,也没有消耗到695467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华舜公司(甲方)与橙乐公司(乙方)签订《整合营销服务合同》:甲方授权代表为***(邮箱xxxx@qq.com)、乙方授权代表为***(邮箱xx@daoyoudao.com,yxxx@daoyoudao.com)。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如下服务:在广告平台上为广告主投放【美好目的地】广告项目提供广告投放服务,广告主名称【江苏海州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橙乐】,广告主ID号【xxxxx】。双方合作时间为2020年9月2日至2020年12月30日。具体合作时间以项目实际履行时间为准,如通过广告平台、星图平台履行的,以广告平台、星图平台上的时间为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后支付服务费总金额的40%;活动结束并提供验收资料后15个工作日支付服务费总金额的剩余60%。甲方不得以甲方客户未向甲方付款为理由而延期向乙方支付约定款项。广告投放统计数据以广告平台统计数据为准。甲乙双方将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指定邮箱对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结果进行确认。乙方在完成所有服务内容后向本合同中甲方指定邮箱发送《对账确认单》,甲方如在3个工作日内未就《对账确认单》的内容向乙方指定邮箱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乙方已完成本合同中的所有服务内容,甲方对上述服务内容及结果无异议。经甲方邮件确认或无异议的《对账确认单》将作为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及结果验收合格及双方结算的有效依据。……若甲方委托乙方提供1.3条第3款中的创意策划、营销、剧本策划服务,应遵守如下规定:(1)验收前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提交的策划方案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乙方据此进行修改、调整、免费修改次数以【/】次为限,超过免费修改次数或甲方要求乙方修改已由甲方确认的策划方案,甲方均应支付由此产生的额外服务费;为保证乙方按时完成甲方要求的服务内容,在乙方提交需要甲方确认的策划方案后,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或提出修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提交的策划方案。甲方可在乙方完成服务内容后要求乙方提供结案长图。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任何声明、承诺及保证,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依照合同继续履行其义务,并在十(10)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如违约方继续违约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若乙方无正当理由擅自延迟、中断或终止广告投放义务,应向甲方书面说明原因并对造成损失承担违约责任。若约定的广告投放在约定的时间没有投放,乙方需要按照“错一补一、漏一补一”的原则为甲方的广告投放提供补偿。如因甲方迟延提供素材致使广告迟延投放或者导致乙方无法完成约定的,乙方不需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如因此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全部损失。甲方逾期付款达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因催缴迟延支付的服务费所产生的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均应由甲方承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依本合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违约金、赔偿金、诉讼/仲裁费用、公证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守约方因此应向第三方承担的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各项费用在内的全部违约金、赔偿金。橙乐公司(乙方)与江苏今日头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代理商数据推广商务合作协议》,约定乙方委托甲方在甲方网络平台为乙方产品提供数据推广服务,并因此向甲方支付约定的推广费用。甲方授权乙方为江苏地区内除独代和优代范围以外普通代理(竞价广告搜索推广服务除外)。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橙乐公司提交江苏今日头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2020年9月27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广告主为江苏海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商为橙乐公司的广告发布金额,总额为1000000元,其中非标消耗为304533元。华舜公司未支付服务费,并抗辩橙乐公司未按约定提供结案报告。橙乐公司提供2021年6月23日邮件,发件人xxx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整合营销服务合同》、广告发布明细、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橙乐公司与华舜公司之间签订的《整合营销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橙乐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华舜公司亦应履行其付款义务,现华舜公司以橙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结案报告抗辩以及消耗不足1000000元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故橙乐公司已经履行在先的义务,华舜公司亦应按时给付服务费,现华舜公司未按期支付推广费,对其逾期支付行为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对橙乐公司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利息,本院予以判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第509条、第532条、第577条、第57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云港华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橙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推广服务费1000000元及违约金(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橙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连云港华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华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华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