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6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华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州经济开发区香湖路22号昊海大厦19层192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橙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16号楼3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连云港华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橙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40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橙乐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部分、二审诉讼费由橙乐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及理由:一、橙乐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消耗100万元。合同约定橙乐公司需要实际消耗掉尊享包100万元,但其只消耗掉695467元,即橙乐公司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广告项目。橙乐公司提供的项目“账户”是双方检验项目完成情况的依据和结算依据,橙乐公司称“被告通过我们给的账号和密码只能查看部分”等观点缺乏依据。现有证据充分证明其没有按约定投放和消耗。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二、华舜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华舜公司对橙乐公司的消耗量和投放量存在疑问。橙乐公司没有提供完成合同项目、投放量和消耗验收报告。应以查明的橙乐公司实际履约情况为准。
橙乐公司辩称,华舜公司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橙乐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通过橙乐公司一审中提交的今日头条盖章的消耗明细等均能证明。华舜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橙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华舜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用1000000元;2.华舜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1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华舜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华舜公司(甲方)与橙乐公司(乙方)签订《整合营销服务合同》:甲方授权代表为***(邮箱876171xxx@xxx.com)、乙方授权代表为***(邮箱xxx@xxx.com,yaoxxx@xxx.com)。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如下服务:在广告平台上为广告主投放【美好目的地】广告项目提供广告投放服务,广告主名称【江苏海州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橙乐】,广告主ID号【167424410630xxxx】。双方合作时间为2020年9月2日至2020年12月30日。具体合作时间以项目实际履行时间为准,如通过广告平台、星图平台履行的,以广告平台、星图平台上的时间为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后支付服务费总金额的40%;活动结束并提供验收资料后15个工作日支付服务费总金额的剩余60%。甲方不得以甲方客户未向甲方付款为理由而延期向乙方支付约定款项。广告投放统计数据以广告平台统计数据为准。甲乙双方将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指定邮箱对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结果进行确认。乙方在完成所有服务内容后向本合同中甲方指定邮箱发送《对账确认单》,甲方如在3个工作日内未就《对账确认单》的内容向乙方指定邮箱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乙方已完成本合同中的所有服务内容,甲方对上述服务内容及结果无异议。经甲方邮件确认或无异议的《对账确认单》将作为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及结果验收合格及双方结算的有效依据。……若甲方委托乙方提供1.3条第3款中的创意策划、营销、剧本策划服务,应遵守如下规定:(1)验收前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提交的策划方案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乙方据此进行修改、调整、免费修改次数以【/】次为限,超过免费修改次数或甲方要求乙方修改已由甲方确认的策划方案,甲方均应支付由此产生的额外服务费;为保证乙方按时完成甲方要求的服务内容,在乙方提交需要甲方确认的策划方案后,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或提出修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提交的策划方案。甲方可在乙方完成服务内容后要求乙方提供结案长图。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任何声明、承诺及保证,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依照合同继续履行其义务,并在十(10)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如违约方继续违约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若乙方无正当理由擅自延迟、中断或终止广告投放义务,应向甲方书面说明原因并对造成损失承担违约责任。若约定的广告投放在约定的时间没有投放,乙方需要按照“错一补一、漏一补一”的原则为甲方的广告投放提供补偿。如因甲方迟延提供素材致使广告迟延投放或者导致乙方无法完成约定的,乙方不需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如因此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全部损失。甲方逾期付款达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因催缴迟延支付的服务费所产生的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均应由甲方承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依本合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违约金、赔偿金、诉讼/仲裁费用、公证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守约方因此应向第三方承担的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各项费用在内的全部违约金、赔偿金。橙乐公司(乙方)与江苏今日头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代理商数据推广商务合作协议》,约定乙方委托甲方在甲方网络平台为乙方产品提供数据推广服务,并因此向甲方支付约定的推广费用。甲方授权乙方为江苏地区内除独代和优代范围以外普通代理(竞价广告搜索推广服务除外)。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橙乐公司提交江苏今日头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2020年9月27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广告主为江苏海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商为橙乐公司的广告发布金额,总额为1000000元,其中非标消耗为304533元。华舜公司未支付服务费,并抗辩橙乐公司未按约定提供结案报告。橙乐公司提供2021年6月23日邮件,发件人xxx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予以纠正。
综上,华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68元,由连云港华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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