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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秒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华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7民初158号 原告(反诉被告):连云港秒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华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州经济开发区香湖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连云港秒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华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连云港华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连云港秒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华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秒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连云港秒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二、本案按连云港华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98元(原告连云港秒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预交299元),减半收取计299元,由原告连云港秒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