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7民初158号
原告(反诉被告):连云港秒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华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州经济开发区香湖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连云港秒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华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连云港华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连云港秒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华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秒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连云港秒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二、本案按连云港华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98元(原告连云港秒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预交299元),减半收取计299元,由原告连云港秒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