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民初687号
原告:上海某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连云港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桐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浦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某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某某公司、江苏某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