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依斯倍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17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州依斯倍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西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运河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苏州依斯倍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斯倍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特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4民终3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依斯倍公司申请再审称:1.涉案《高盐水脱盐回用系统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其附件《技术协议》的约定表明,依斯倍公司是按照福莱特公司确定的技术参数,设计、制作、交付相应的污水处理系统,不存在技术开发。原审法院将本案确定为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纠纷缺乏依据。双方真实法律关系应为定作合同关系。2.原审法院对于依斯倍公司就涉案污水系统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既未充分尊重依斯倍公司的诉讼权利,也影响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和认定。3.原判要求依斯倍公司取回已安装在福莱特公司处的设备,依斯倍公司为保留证据,目前未取回。请求裁定对该部分判决中止执行。如依斯倍公司被迫取回或福莱特公司强行拆除或损毁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福莱特公司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首先,涉案《高盐水脱盐回用系统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其附件《技术协议》明确约定依斯倍公司提供废水处理工艺技术,其工作范围包括设备的设计、集成、调试,还包括对设备的安装、运行、调试以及所需的技术服务。根据上述合同内容,一审确定本案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依斯倍公司关于双方为定作合同关系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次,依斯倍公司在安装设备后、调试过程中出现了电渗析系统的过滤器堵塞现象,双方对于解决方案无法协商一致。依斯倍公司主张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的原因在于福莱特公司的废水条件与当初确定的参数不符,但其提供的检测报告的样本未经福莱特公司现场确认,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涉案污水处理系统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已无需通过鉴定即可查明,原审法院对于依斯倍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亦无不当。涉案合同第九条约定,“工程项目验收不合格且双方未对解决方案协商一致,乙方(依斯倍公司)应当向甲方返回已经收到的全部款项,设备由乙方负责拆除。”据此,原审法院判决解除涉案合同,由依斯倍公司返还福莱特公司款项198万元,同时取回已安装在福莱特公司处的设备均无不当。
综上,依斯倍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州依斯倍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