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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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民终3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双型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望城经济开发区(***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67557886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1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40537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积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南双型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2)浙0411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双型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双型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06元,减半收取2353元,由上诉人湖南双型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宁建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徐娟慧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