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某投资有限公司;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吉0102民初4208号 原告:商丘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崔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法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尹某,总经理。 原告商丘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创达建筑”)与被告长春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嘻都汇投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丘创达建筑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嘻都汇投资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创达建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嘻都汇投资向商丘创达建筑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起诉日计算至款项支付之日。事实和理由:2024年11月29日,商丘创达建筑与嘻都汇投资签订《亮化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由商丘创达建筑完成嘻都汇投资的“长春世界雕塑园幻彩冰雪嘻都汇项目中的亮化工程”。项目造价按照《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24)结算按整体下浮5%后为最终结算额。2024年12月31日工程竣工后,双方签订《工程竣工结算单》,确定了人工费1895107元,材料费4291117元,共计6186224元。现嘻都汇投资尚欠款项350万元,商丘创达建筑多次协商无果,无奈诉至法院,望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嘻都汇投资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4年11月29日,嘻都汇投资(甲方)与商丘创达建筑(乙方)签订《亮化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商丘创达建筑承接嘻都汇投资承包的长春世界雕塑园幻彩冰雪嘻都汇项目中的部分亮化安装工程及拆除工程,以实际施工工程量为准。合作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结束拆除之日止。所有亮化施工项目需在12月18号完成,在指定时间内完成亮化施工项目,延期一天罚款100000元。嘻都汇投资按商丘创达建筑施工的工程量造价在2025年1月15日支付款项完成量的50%,剩余部分在2025年1月28日前结算至90%,在项目结算花灯拆除完毕后,结清剩余10%,拆除日期为2025年3月1日。工程量计算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计价定额采用《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及相关规定执行,整体下浮5%。本项目不计收材料风险费、机械风险费,不计收安装文明施工费、非夜间施工增加费、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临时保护费。 上述合同签订后,商丘创达建筑对案涉亮化工程进行施工,于2024年12月31日竣工。后经双方决算并签署《工程竣工决算单》,确定工程人工费用1895107元、材料费用4291117元,总价6186224元。嘻都汇投资在上述《工程竣工决算单》上加盖公章,并由刘某及荆某签字确认。商丘创达建筑自认嘻都汇投资已经通过现金及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现尚欠350万元未支付。 另,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收到商丘创达建筑提交的起诉状。 本院认为,嘻都汇投资与商丘创达建筑签订的《亮化工程施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商丘创达建筑已经按约完成亮化工程。嘻都汇投资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嘻都汇投资应向商丘创达建筑支付剩余工程款350万元。因嘻都汇投资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必然会对商丘创达建筑造成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商丘创达建筑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嘻都汇投资经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长春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商丘某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50万元及利息(以35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长春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