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0709民初55号
原告: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某某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秦皇岛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某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皇岛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辩称,(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
二、……。
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对原告的各项诉讼主张评判如下:
(裁判理由)
(法条依据)
(裁判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22.30元,由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