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3民初28666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职务不明。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