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622民初6231号
原告: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准格尔旗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魏某,公司经理。
被告:武某,男,汉族,个体,现住准格尔旗,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本院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现原告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某某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