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8民初9700号
原告:中国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某,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芮某,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某公司与被告苏州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中国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阎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