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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公司、苏州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8民初9700号 原告:中国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某,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芮某,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某公司与被告苏州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中国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阎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