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26501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4年2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乾县。
被告:四川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耿某,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四川某公司、中建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33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166.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