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927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4326072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安康普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城关镇下新街第2-1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MA70K00R00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康普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4)陕0927民初4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及申请执行事项,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向本院交纳案件申请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暂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为合理利用司法资源,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本次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927执1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