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6民初10599号
原告:王某某,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2024年7月1日,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