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辖终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三奇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高新区日照北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日照三奇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1092民初104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日照三奇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也没有约定收货地。本案中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通过网络购买上诉人的产品,通过快递物流交付货物,交货地点为被上诉人住所地。现因要求返还剩余货款向原审法院起诉,属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买受人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该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于 晶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