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鸿宇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

威某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恩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辖终2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法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恩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卤制品园区二期2号楼(西边)2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上诉人威***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恩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1092民初147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威***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盖章的“外包加工协议”中约定争议可向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作为甲方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移送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其为甲方,被上诉人为乙方签订的《外包加工协议》,约定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落款处盖有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双方公司的印章。经原审法院组织质证,被上诉人虽称该协议系经上诉人篡改,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上诉人提供的“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外包加工协议》,落款处只有被上诉人单方公司的印章,上诉人对此协议不予认可。综上,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协议能够证实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合法有效;对被上诉人提供的协议,无法证实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约定,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作为协议约定地的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1092民初1478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