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威***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日照三奇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的(2022)鲁1092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以(2022)鲁1092执保18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日照三奇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909326元给付义务,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日照三奇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 辉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