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民初2103号
原告:威***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99692898J),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菏泽欧泰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M8PXUXC),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高庄镇政府北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威***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欧泰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7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昕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