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6414号
原告:江苏嘉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建材装饰广场20幢5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7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直里路15-3号。
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9年6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江苏嘉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嘉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嘉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525元,由江苏嘉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肖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