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92民初6597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李某与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李某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回对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6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