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蓬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汇蓬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45465号 原告:上海汇蓬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500号148幢122室。 法定代表人:徐劼,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南宁高新区高安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汇蓬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原告以双方已签订新的付款协议,约定好付款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汇蓬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姚 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宜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