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45465号
原告:上海汇蓬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500号148幢122室。
法定代表人:徐劼,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南宁高新区高安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汇蓬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原告以双方已签订新的付款协议,约定好付款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汇蓬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姚 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宜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