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681执884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五浦头村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05134126X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盛源(福州)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C区C2#楼7层20、21、22商务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A32MMBL6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盛源(福州)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681民初8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盛源(福州)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吉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广盛源(福州)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吉建设有限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1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10000元,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235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广盛源(福州)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广盛源(福州)企业咨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广盛源(福州)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广盛源(福州)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较大额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4年5月9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款。
鉴于被执行人广盛源(福州)企业咨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盛源(福州)企业咨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其作出罚款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吉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广盛源(福州)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681执88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