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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县帮扶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贵州同心共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3民终20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龙县帮扶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打石厂组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2328MA6DKDKJ71。 法定代表人:***,系该合作社负责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同心共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中天商务港1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4697745X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9月14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原审被告:***,男,197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原审被告:安龙县林业局,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中心城售楼部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328429780089X。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表人:***,系林业局业务股负责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安龙县帮扶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帮扶合作社)、上诉人贵州同心共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同心公司)与***、***、安龙县林业局(下称林业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8)黔2328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帮扶合作社及同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县林业局的委托诉讼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龙县帮扶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贵州同心共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龙县帮扶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贵州同心共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龙县帮扶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贵州同心共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安龙县帮扶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二审所交案件受理费8990元,减半收取4495元,予以退回4495元; 上诉人贵州同心共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所交案件受理费8990元,减半收取4495元,予以退回449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